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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检验检测认证费不用交了

文章来源:郑州市众智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2019/12/20 点击数: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文件),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这份文件,切实减轻了企业和个人负担,众智必须仔细列出来。
在取消的41项收费中(详见文末),众智梳理发现,涉及企业的共35项,涉及个人的共6项。其中,取消或停征的涉企检验检测认证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清真食品认证费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检测费
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质检系统再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件发布之后,为保证取消或停征收费政策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质检总局迅速研究制定《通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3月28日在质检总局官网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详情如下: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总局质量司、计量司、监督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清理规范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项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范围
(一)取消1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二)停征3项:
1.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3.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经费保障
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应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应向财政申请纳入相关单位的预算予以保障;主管部门应将所属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本部门项目支出,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解决。质检总局将积极争取并配合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四、财政票据处理
有关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缴工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五、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
(一)对上述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有关单位要按照《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要求,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申报大厅和公共媒体对外宣传取消或停征收费的有关事项,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接受社会监督。
(三)质检总局在配合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也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